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5-05-27文章出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精准识别和防控实验室安全风险,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实验房间为分级分类的管理单元。

  细则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危险源辨识是指对危险源性质加以判断及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进行提前预防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等因素,判定风险等级,明确控制措施的过程。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统筹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实验室的分级分类工作,督促教学单位、实验室建立健全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动态台账,提交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备案。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认定,并报所属教学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I级、II级、III级、IV4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十条  实验场所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上级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和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实验室。类别划分可参考《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及管理要点》(附件3)。

第十一条  实验房间安全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采用动态调整机制。实验房间涉及的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房间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其安全类别及级别,并报所在单位审核。教学单位应及时维护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备案。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定期对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房间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完成,未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评定的实验房间严禁启用。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制定并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应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规范统计安全等级为级的实验室,及时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教学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教学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级责任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条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新农大实基发〔202214 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  细则实验室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及管理要点

      4.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附件1.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docx

附件2.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docx

附件3.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及管理要点表.docx

附件4.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