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对学校建设一流农业大学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科研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利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经费所购买的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对于单台套价不足40万元具有通用共享性且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等大型仪器设备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建立学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课题组长)三级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开放共享的牵头部门,统筹管理、指导、支持、监督、服务各学院做好仪器设备购置与开放共享工作,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程序的制定,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与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推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优化配置。
第六条 财务处协同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开放共享工作,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设立收费专用项目号,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协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予以支持。
第七条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配合,推动所属业务归口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第八条 各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负责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开放服务、日常管理与运维、评价考核、安全环保等工作。合理设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明确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与职责并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组织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和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及时发布更新可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信息。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课题组长)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与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仪器设备购置与开放共享的职责,按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功能开发、使用预约登记、使用记录填写、使用信息统计、测试费收缴、技术档案建立等工作。
第三章 购置论证
第十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须在进入设备采购程序前进行论证与审批。申请单位在开展购置论证前须落实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放置场地和管理人员等条件。
第十一条 编制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要明确提出购置后的开放共享方案,论证专家要对开放共享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各学院在仪器设备购置前需提交开放共享承诺书。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
第四章 开放共享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开放共享平台由学校统一建设和管理,按照依托学科、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服务需求的原则,服务校内外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
第十三条 各学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集中统一管理,接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鼓励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开展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开放共享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收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用户通过开放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严格履行与各学院签订的合同,遵守平台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培训,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程操作,规范填写使用记录、反馈使用信息和缴纳测试费用。
第五章 开放共享预约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每年二、八月底前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含管理人员信息、开放时间、功能运用等),并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实行预约机制,校内外用户通过开放共享平台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收费规定核算收费金额,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十九条 用户按预约时间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上机的,应提前24小时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六章 开放共享收费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服务价格和社会服务价格两种。面向本校师生服务执行校内服务价格,其他执行社会服务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综合考虑实验耗材、水电、人工、折旧、维护及管理等费用,拟定所管理仪器设备的校内和社会服务收费标准,提倡按项目、机时、时段、样品等服务方式,制定符合实际的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学院拟定的收费标准,通过专家组论证制定最高限价标准并在校内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最高限价标准,制定本单位所管理仪器设备校内、社会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提请财务处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户使用共享平台内仪器设备,需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分析测试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需详细填写委托方课题名称及经费编号、受托方工作内容及经费编号等,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受托方应及时响应,按时完成测试任务、反馈测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按新疆农业大学报销及转账流程办理。校内用户支付费用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内部核算转账单》,同时附《协议书》和测试结果或使用记录,交财务处办理相关转账手续。校外用户在财务处缴费后领取测试费发票。
第二十四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开放基金收入的20%作为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共享平台建设与维保、资产折旧、绩效考核奖励等工作。
2.开放基金收入的80%划入学院收费专用账户,扣除必要的运行成本后,可自行安排。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新功能开发、日常运维等。学院共享收入年度结余划入本单位收费专用账户,基金逐年累加,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严禁私自收费、乱收费。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须及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行。超过使用年限或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及时退出共享平台并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补贴专项经费。凡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开放共享管理信息完整准确,年有效使用机时在800小时(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可纳入补贴范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补贴实际维修费用的1/3—2/3(视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机时及开放共享情况确定)。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管理、使用机时、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开放服务与功能开发等。对于通用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建了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学校将对考核优秀的仪器设备管理在新购仪器设备、设备维修、改造升级、教改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对在纳入考核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拒不参加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并视情节限购仪器设备、减发停发共享绩效奖励、核减经费投入、限制项目立项,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配。
第三十二条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功能开发,不断挖掘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鼓励教学、科研系列的研究人员参与仪器设备功能研发与利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新农大实基发〔2023〕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