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我校建成一流农业大学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学校或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经费所购买的用于教学科研且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不足40万元具有通用共享性且性能良好并可提供对外服务的鼓励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等仪器设备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课题组长)三级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校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和监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校级牵头管理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指导、支持、监督、服务各管理单位做好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建设与维护,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工作,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优化配置。
第八条 财务处协同推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审定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协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对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发展规划处、后勤服务处)积极配合,推动所属业务归口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院长是本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开放共享相关政策要求,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开放服务、日常管理与运维、考核评估、安全环保等工作。组织制定、审核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的管理规定并及时发布可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信息,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明确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并给予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课题组长)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义务,按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使用预约登记、使用记录填写、使用信息统计、测试费收缴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平台由学校统一建设和管理,按照依托学科、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服务需求的原则,服务校内外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为学校共享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校级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的监管工作。共享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收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指导和监督学院合理制定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处为开放共享基金的主管部门,为仪器设备共享单位设立收费专用项目号(单位提出开户申请,经学校实验室与基地处审核同意后,学校财务处为其设立,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收费专用项目号),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仪器设备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相关规定经学校财务处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校内用户收费可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收取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主要用于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耗材购置、维护维修、水电等运行费补助和相关实验技术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利用学校共享平台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开放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明确开放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建立实体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集约管理,也可以通过共享平台的信息化手段建立分散配置但统一管理的虚拟公共平台,可暂由学科集中管理或实验室管理。鼓励探索联合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我校仪器设备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和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在新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前,须查询了解我校现有同类仪器设备情况,现有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再新购置。确实需要购置的,在编制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中要明确提出购置后的开放共享方案,论证专家要对开放共享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认定。
新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对于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开放共享承诺书,明确存放场地及管理人员。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学校共享平台并开放服务。对于单台套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教学科研单位自愿申报加入学校共享平台。资料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审核。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管理单位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应答用户预约,在优先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户使用需求。组织用户培训,维护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做好设备使用、培训与维修等相关记录。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挖掘设备潜力,探索实验方法,提升数据分析能力,提供专业化优质服务。对于需求旺盛的设备,平台可采取用户自主操作、设立设备协管员、聘用人员等措施,确保开放时间,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十一条 用户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严格履行与教学科研单位签订的合同,需遵守平台有关规定,参加相关培训,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程操作,规范填写使用记录、反馈使用信息和缴纳测试费用。
第四章 预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每年二、八月底前完成仪器设备信息更新(含管理人员信息、开放时间、功能运用等)。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实行预约机制,校内外用户通过共享平台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收费规定核算收费金额,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户按预约时间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上机的,应提前24小时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爽约记录列入共享平台预约使用诚信记录。
第五章 收费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社会服务价格和校内服务价格两种。面向本校师生服务执行校内服务价格,其他执行社会服务价格。
第二十六条 提倡教学科研单位按项目、机时、时段、样品等服务方式,制定符合需求的多样化收费标准。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单位拟定的收费标准,通过专家组论证制定最高限价标准并在校内公示;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最高限价标准,制定本单位所管理仪器设备校内、社会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用户使用共享平台内仪器设备,需由测试双方签订《分析测试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需详细填写委托方课题名称及经费编号、受托方工作内容及经费编号等,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按新疆农业大学报销及转账流程办理。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对共享平台经费校内转账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内用户支付费用时需在线上填写《新疆农业大学校内转账单》,同时将《协议书》和《测试报告》或使用记录附后,交财务处转账。校外用户到财务处缴费或线上完成缴费后领取测试费发票。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技术服务均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服务,严禁私自收费、乱收费。一经发现,对违者按收费标准的3-5倍罚款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建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试验、测试和收费档案,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对未按规定标准收费、超出范围收费、虚列测试套取费用、收费不入账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学校财经管理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开放基金收入的20%作为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共享平台建设与维保、资产折旧、绩效考核奖励等工作。
2.剩余的80%划入教学科研单位收费专用账户,扣除必要的运行成本后,可自行安排。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新功能开发、日常运维等。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考核评价合格的基础上,教学科研单位可将收费标准10-30%作为人员劳务、加班补贴或奖励费用。
4.教学科研单位共享收入年度结余划入本单位收费专用账户,基金逐年累加,专款专用。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须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行。超过使用年限或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退出共享平台并报废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补贴专项经费。凡纳入学校共享平台,开放共享管理信息完整准确,年有效使用机时在800小时(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可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一般补贴实际维修费用的25-50%(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确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分类绩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管理、使用机时、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开放服务与功能开发等。对于通用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评价、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较强的仪器设备,重点评价是否有效使用,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仪器设备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布。学校将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在新购仪器设备、设备维修、改造升级、教改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七条 对在纳入考核的仪器设备拒不参加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并视情节限制购置仪器设备、停发减发共享绩效奖励、核减经费投入、限制项目立项,同时对于考核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配。
第三十八条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功能开发,不断挖掘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鼓励教学、科研系列的研究人员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功能研发与利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