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8-28文章出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浏览次数:2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新农大办发〔201143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要坚持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目标,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修理、使用和保管人员的作用,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良好状态。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和教学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要了解、熟悉仪器设备基本结构、原理,在日常维护中及时发现、解决小问题,不断提升仪器设备管理水平,争取做到小修不出学院中修不出学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建立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及大型设备的维修审核工作。学院负责落实具体维修和验收工作。具体为:根据实验教学情况,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修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第四条  学校每年设立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教学和教学科研共享仪器设备更换易损件、开展定期维护的费用以及本科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学校资助额度按实际维修费用的1/32/3从校维修基金中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不参与任何教学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维修费原则上由项目经费自理,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可协助联系售后维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项目经费无力承担的,需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提交相关申请,经分析研判后酌情提供支持。

第七条  仪器设备在开封、安装、调试、验收时出现故障、未及时解决的,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与供货商或厂家协商解决。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与供货商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维修。

第九条  对于已到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学校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提交《新疆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未使用,原则上不予立项维修,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手续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手续的办理

1.凡需学校资助维修费用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填写《新疆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依据设备的共享程度和贡献大小,综合考虑各方面实际需求以及仪器设备的使用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资助以及资助金额。对维修费用超过20000元或突发的大宗维修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确定维修方案,提出技术要求和验收指标,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还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总经费超过50000元以上(含)的需履行招标程序。

2.凡属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受损修复后,应填写维修结果及验收情况并归档备案。

3.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维修费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合同,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维修、组织验收,填写维修结果及验收情况并归档备案。

4.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结束后,凭经批准的《新疆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维修合同(附维修内容)和相应的维修发票,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入账或备案手续后,凭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签署的资助金额维修发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5.若实际维修费用超过批准预算,根据实际维修费用按照批准比例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对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保证质量,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恢复原样(包括已损坏的零部件)。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原价赔偿。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三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建立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为主,仪器公司售后服务和社会专业维修公司为辅的仪器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联系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其他技术资料。

3.使用人填写的新疆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情况。

4.在仪器设备报修过程中,形成的《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等维修单据均应记入设备档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仪器管理人员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报修,对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超过95%、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作为对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维修不及时、维护不到位、完好率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或暂缓实验室建设方面资助,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办法、规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新农大办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2.新疆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

 新疆农业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