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丰富学生实习实践教学内容而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联合建立的教学基地。基地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指本科学生的校级实习实践教学基地或院级实习实践教学基地。立项为国家级、省级或校级项目的实践教学基地按照立项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基地建设目标
第三条 通过建设实习实践基地,树立主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企业需求的办学理念,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推进产学研融合,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章 基地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习教学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基地的建立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岗位就业能力,有利于实习教学活动的开展和学校实践育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第五条 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基地的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六条 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基地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习质量。
第七条 坚持“互惠互利、共同建设、协同育人”的原则。通过建立基地建设与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双方受益,共同发展。学校鼓励多单位联合建立布局合理、共用共享、多功能的综合型基地,提高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水平。
第四章 基地建设条件要求
第八条 学校根据基地建立时间、规模、接纳学生数量等条件,按校级和院级基地分类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校级基地建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并能满足相关专业的教学要求。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容量和相应规模实习师生必须的教学、生活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基地合作方重视协同育人工作,有合作共建基地的需求和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愿意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
(四)基地合作方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特色高新技术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明显的经济、科技、行业与专业优势。
(五)已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与条件,或已经接纳我校学生实习实践,接收学生实习实践的年限达到2年或以上,或由2个以上学院共建共享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
第十条 院级基地建立基本条件
院级基地应具有良好的教学、生产、生活条件,具体设立条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地建设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校级基地建设的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学院在对基地进行考察论证并与基地依托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将《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校级)建设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登记表》(附表2、一式3份)、《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一式4份)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
(二)学校审核论证。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协议签订。基地建设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领导或指定代理人与基地依托单位签署基地建设协议书。协议书应就有关合作目的、合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作年限等进行明确;协议合作年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书一式4份,由校长办公室、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各执1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二条 院级基地的申报程序
院级基地由学院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建立,并填报《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登记表》(附表2)、《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院级)备案表》(附表3)、《新疆农业大学******学院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将基地建设书面材料的纸质版1份和电子文档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基地建设相关事宜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审核通过的校级实习实践基地和院级实习实践基地的名单。并会同教务处不定期地到实习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协议到期,符合基地设立条件的基地,根据合作成效与双方合作意向,需提前1个月办理协议续签手续,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基地将予以撤销;对问题突出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连续两年未接收学生实习的校级实习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予以撤销;基地依托单位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查处,或学生在基地实践期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有权终止已签协议并撤销基地。
共建单位与学院共同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双方应加强沟通与联系,构建实习实践基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学院应建立实习实践基地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依照《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考核表》(附表4)进行评估检查,并开展学生满意度、指导教师满意度、学院满意度、基地依托单位满意度调查,每年对当年派出学生的实习实践基地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并将检查和调查总结汇总备查。学院要结合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重视校外实习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注意收集基地建设、管理及合作培养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并适时召开研讨会,不断提升基地建设的质量与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新农大教字〔2005〕02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校级)建设申报表
2.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指导教师登记表
3.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院级)备案表
4.新疆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考核表
5.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协议书(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