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大办发〔2021〕7号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等五项规章制度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领导小组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必须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实验室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正常有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学校的设施、环境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实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应明确经过培训并具备本实验室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员对该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负责本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品的保管、发放、收回、报废等具体工作,并对使用人、用途、用量等内容进行登记记录,有权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负责落实学院及各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信息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验室内明显处张挂。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应面向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各实验室根据各自实验特点,负责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室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及其他有关实验室安全的培训。每节实验课要专门讲解本节课安全风险点、操作要求及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指导。
(二)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积极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及考试平台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
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和教学实验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各单位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实施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实验室和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确保项目安全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立项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至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实验场所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门上应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实验室应张贴针对本实验室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
(二)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于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三)实验室门上应有观察窗,外开门不得阻挡逃生路径。
(四)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集中存放、专人管理,应急时方便取用。
(五)有毒有害实验区与学习区应明确分开,合理布局;严禁将食品、饮料带入实验室;实验室严禁吸烟,严禁从事烹饪和饮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六)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制定卫生安全值日表;认真填写记录,保持实验室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实验室内已废弃不用的配电箱、插座、水管水龙头、网线、气体管路等,应及时拆除或封闭。
(八)高温、明火设备放置位置与可燃气体管道应有安全间隔距离。
(九)危险性实验室应配备急救药箱,药箱不上锁、药品在保质期内。
(十)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十一)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确保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化学试剂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方可离开。
(十二)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时间节点使用实验室,需向所在学院进行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火灾危险的实验室内应配备合适的灭火设备(烟感报警器、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桶、消防喷淋等),并保证能正常有效、方便取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本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三)在显著位置张贴紧急逃生疏散路线图,路线应与现场情况符合;主要逃生路径(室内、楼梯、通道和出口处)要有足够的紧急照明灯,保持功能正常。
(四)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必须使用电炉作实验时,试验期间必须由专人看管,以防发生火灾。
(五)存在可能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的实验区域,需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走廊应有显著引导标识。
(六)实验室应保持通风系统运行正常,任何可能产生高浓度有害气体而导致个人曝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汽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七)在剧毒品、放射源存放点等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
(八)防爆实验室需符合防爆设计要求,安装防爆开关、防爆灯等,安装必要的气体报警系统、监控系统及断电断水应急系统等;对于有爆炸危险性的仪器设备,应使用合适的安全罩防护。
(九)定期开展消防设备的使用训练;熟悉紧急疏散路线及火场逃生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基础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取用。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应保证用电安全,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固定;易燃易爆气体等特殊实验室的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易积水的实验场所,不设地面插座;积水时,地面插座须断电;实验结束,切断电源。
(三)实验人员应根据实验操作需要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安全帽或防护帽,长发不得外露,进行化学、生物和高温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戴围巾、丝巾、领带;按需要佩戴防护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高温和低温等),并正确选择不同种类和材质的手套;对存在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实验时不能脱岗;特殊情况确需通宵进行实验的,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申报审批,获批后至少两人在场方可进行实验。
(五)穿着化学、生物类实验服或带实验手套,不得随意出入非实验区(如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餐厅、电梯等)。
(六)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在使用时,应有确保安全移动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二)各学院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列入年度使用计划,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保卫处审定后统一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设专柜存放,严格坚持“五双”管理措施(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图像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四)各学院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认真做好实验记录,且计量取用后立即放回储存柜,详细记载用途,双人签字。实验记录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量、用途、实验成品处理情况等,并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各学院应有专用于存放试剂药品的空间(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保证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应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六)实验室应建立化学品的动态使用台帐;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七)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积现象。
(八)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上墙或置于易取阅处;按照指导书进行实验,保证实验操作安全。
(九)针对特殊危险实验,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方便取阅;实验人员应熟悉所涉及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理措施。
(十)尽可能选用对环境无害或对环境危害轻微的实验方案,减少实验废弃物排放。
(十一)实验废弃物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在入口明显位置处张贴生物危险标志,标明级别。
(二)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且取得资格证书。
(三)生物实验室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四)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须具备相应安全等级资质。
(五)实验室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害材料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
(六)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外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实验室门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入内。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设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七)细菌、病毒疫苗的试验,应严格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设专人负责,制定领取、储存、发放等管理及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实验纪录。剩余细菌的处理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转移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灭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八)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动物、植物安全管理
(一)饲养实验动物的场所应有资质证书。
(二)实验动物应从具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并附有合格证明。
(三)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四)对于实验动物、植物,必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动植物的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按规定及时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五)其他有关实验动物、植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管理工作。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的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八)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提醒事项在室内醒目处张贴。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做好防范措施,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性能和精度,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三)对于防爆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存在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四)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前各项准备工作。操作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五)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按要求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撰写事件报告,写明事件原因和经过,厘清责任,由相关负责人签属意见,并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密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二)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必须按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对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类技术文件,均需按相应密级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三)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经学校批准后,必须在划定的参观范围内进行参观。
(四)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一)实验室安全检查按校级、院级、实验室三个层面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
(二)学校每学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项安全督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工作。检查结果以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反馈给被检查单位,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整改通知书的建议进行整改和排查,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反馈整改结果。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计入各学院年度实验室安全考核结果。
(三)各学院做好定期日常检查和专项自查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规范和标准可参照教育部印发的《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
(四)各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工作,配合学校、学院提出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保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如遇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学院、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保卫处等。
(五)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整改及督查整改情况等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各学院结合实验室特点,制定适合本学院实验室特点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三)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四)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实验室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优秀的实验室,学校将在实验室建设项目上予以优先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建设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的易制爆化学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及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验室消防安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及使用场所认定,并对其全过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政府采购程序指导和监督全校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并确定具体的管理人员。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按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使用方式,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新疆农业大学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七)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上述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八)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并张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七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危险化学品。所有危险化学品购买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后,校内各审核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购需求进行审核。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包括网络购买)、转让剧毒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的实验室需具备相应的场所使用资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除爆炸品、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类危险化学品使用资质场所的认定。
第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根据不同类型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二、三类)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审核,保卫处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审批。
(二)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通过新疆危爆物品管控平台申购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派出所、沙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核,获取购买许可证,由具有资质的供货商供货。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平台申购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沙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审核,获取购买许可证,由具有资质的供货商供货。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装运,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配备消防器材、通讯、监控、红外报警设施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实验室应建立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英文简称MSDS)。对于特别的危险性化合物,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内管制类化学品的存放管理。实验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其中1人必须是教师)、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和派出所。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安全管理。
(一)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二)实验人员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在实验中,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须逐次逐条双人记录。
(三)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四)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并配备必要的活性炭吸收或其他分解系统。
(五)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进行详细指导,介绍规范的操作方法及有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实行专人负责制,领用需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统一发放。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学院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并办理存放手续。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 实验气体安全管理
(一)所有实验气体购买必须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学院审批备案。做好台账管理,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实验用气瓶台账》。
(二)气体钢瓶应存放至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三)气体管路须有标识,经常开展检漏工作。实验完毕后,关闭总阀。
(四)所有气瓶须严格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五)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有关实验气体和气瓶的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实验用气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液氮管理
(一)购买液氮须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经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批准后统一购买,由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二)液氮罐要存放至通风良好的阴凉处,避免存放在密闭空间。液氮温度为—196℃,操作时应有防护措施(防护眼镜、防寒厚手套、安全防护面罩、防护衣服)。
(三)液氮罐在使用或存放时,禁止倾斜、横放、倒置、堆压、相互撞击或与其他物件碰撞,要做到轻拿轻放并始终保持直立。
(四)液氮罐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正常情况下,罐体上下温度一致,取下盖塞后,罐口内的雾气不往外溢而往下沉。如发现罐子盖塞上和罐体上部“出汗”有水珠或结霜现象,或者是用手触摸罐外壁,感觉上部冷而下部热,用耳朵在罐口处听,罐子内有比较频繁的气泡声,说明液氮罐质量已经出现问题,应慎重使用或停止使用。
第六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制定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标准及要求,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分类、暂存及回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废弃物暂存库在集中处置时开放,接收实验废弃物。暂存库附近严禁明火,实施24小时监控。废弃物需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四条 化学品废弃物收集与存放、转运与处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进行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对人体健康有毒有害、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性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
第三条 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安全处置原则处理实验室“三废”。
第四条 学校专项设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专门用于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教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承担,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量不应超过学校根据实验大纲及学生人数核算的产废量指标;科研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科研实验室或课题组各承担50%。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与相关环保部门接洽完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手续,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
(二)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必须建立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学院院长为总责任人,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工作和科研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各实验中心主任或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或指定专人)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实验室须服从学院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报实验与基地管理处备案。每个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专职人员应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各环节的知识及要求。
第十条 各学院的实验室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学校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张贴于实验室明显位置,并公告周知。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
第十二条 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等的处理
(一)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各实验室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二)废液
实验室废液是指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生物类实验室及研究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实验室废液可分为:1.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2.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三)废渣、废固
得随意掩埋、丢弃一切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分类收集在专用收集桶中,做好标记,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统一存放、处理。
(五)鉴于溴化乙锭(EB)的强诱变性,不建议使用EB染料,而选用毒性小的新型替代染料(如荧光染料、花箐类染料等)。如果一定要使用EB,则EB污染过的废弃物严禁随意丢弃,必须经过有效的净化处理(如使用专业的EB清除剂或采用活性炭吸附、氧化使其失活等方法)。
(六)实验产生的含菌种的废弃物和被菌种污染的用具、器皿等,要采用高温、高压等灭菌消毒方式进行处理,或采用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不再具有传染性和污染可能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危险试剂容器应优先盛放原化学试剂废液,空置容器内不得有任何残液并旋紧容器盖,受污染的废弃包装物折叠后装入收集箱中。
第十四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各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各实验室负责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实验室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三)各单位定期对所贮存的收集容器和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更换。
第十五条 为节约实验废弃物处置费用,要求:
(一)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做实验废弃物处置;
(二)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回收提纯后再利用;
(三)实验过程中采用低浓度替代高浓度或采用微量实验替代常量实验,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的实验内容进行虚拟仿真实验;
(五)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进行中和处理;
(六)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划做实验废弃物处理,提倡在实验室间按要求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八)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及时向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通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情况,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根据情况收取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及时联系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单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交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处置时,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包装技术要求”分类包装,并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到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签约公司转移及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实验室危险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将实验室废弃物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及时报告,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化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具体情况。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突水平;
(三)各单位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发生一般事故时,报告人首先向学院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说明情况,学院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再向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时,报告人同时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八条 实验室紧急疏散方案
接到紧急疏散通知时,实验指导老师应指令学生停止实验,关闭水源和电源。值班室人员要及时疏通实验楼内所有通道,打开安全门,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安全门被上锁或堵塞。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学生下楼期间的安全,辨别疏散方向,协调好各楼层的先后疏散顺序,注意与其他楼层间的平衡,不争抢、不拥挤、不踩踏,安全有序地疏散。转移至安全地带后,实验指导教师应立即清点人员并汇报人员清点情况。
第九条 实验室水电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水电事故预防方案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楼栋物业管理人员及物业中心反映,及时开展维修。如发现共性问题应同时向学院报告,以便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处理。
计划停电或停水。接到停电或停水通知后,学院办公室以书面方式在一楼大厅布告栏中和广告牌上公布,同时通知各实验室主任以督促各实验室关闭总闸。
(二)水电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跑水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发现人员须立即通知楼栋物业管理人员关闭相应区域的上水管总阀,同时通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前往现场。实验室负责人召集人员清扫地面积水,移动浸泡物资,尽量减少损失。
突然停电、停水应急处理方案。立即停止实验,关闭水源和电源以防通电、通水时发生意外。将冰箱中的易挥发试剂转移至阴凉通风处,防止挥发气体积聚后产生危险。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夜间突然停电时应保持镇静,辨别疏散方向,安全有序地转移到室外(走廊安装有应急照明灯),并立即通知楼栋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携带应急照明灯进入实验室,关闭水源和电源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三)触电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无法及时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现场紧急救护人员应迅速对症抢救,并且设法联系医院部门医生到现场接替救治。
触电者神志清醒,但感觉心慌,四肢发麻,全身乏力,面色苍白,或曾一度昏迷,但未失去知觉,此时应将触电者抬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舒适地方躺下,休息1-2小时,禁止走动,以减轻心脏负担,直至恢复正常。
触电者神志不清,有心跳,但呼吸停止或极微弱时,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设法使气道开放,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触电者神志丧失,心跳停止,但有极微弱呼吸时,应立即进行心脏复苏抢救。
第十条 实验室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切断电源和关闭管道阀门,并向所在学院及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报告;
2.所有人员须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的学院或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二)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1.若发生局部火情,根据引发火情的原因,明确救火的基本方法,并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冷却法,对于珍贵图书、档案资料应采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器灭火。
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引起的火灾,应使用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
2.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打120救治。
3.人员撤离至安全预定地点后,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其所在位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化学物质灼伤皮肤事故,应用大量流动清水进行至少5分钟冲洗并保持创伤面的洁净,冲洗后用2%—5%低浓度弱碱(针对酸性物质)或弱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
如果有大量危险气体、烟、雾或蒸汽释放,应待在通风处或尽可能远离空气中有化学物质的地方,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二)若化学物质溅入眼内,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面向洗眼器,水向上冲洗眼睛。若生石灰、电石等进入眼睛,不能揉眼睛,也不能直接用水冲洗,应用植物油或石蜡油棉签或干净手绢将生石灰粉、电石颗粒拨出,然后再用清水反复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简单处理后送医院检查治疗。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中毒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立即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服,迅速用清水洗净皮肤,粘稠的毒物则宜用大量肥皂水冲洗;遇水能发生反应的腐蚀性毒物如三氯化磷等,则先用干布或棉花抹去,再用水冲洗后,立即就医。
(三)误食中毒。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浓度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一)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二)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三)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现场作业活动。如遇到人员被机械、墙壁等设备卡住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19”,由消防队来实施解救行动。将伤员放置平坦的地方,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轻伤员送校医院治疗处理;重伤员或危重伤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若出现断肢、断指等,应立即用冰块等封存,与伤者一同送至医院。查看周边其他设施防止因机械破坏造成的漏电、高空跌落爆炸现象,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
第十五条 一般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应急处理方案
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的皮肤上,立即使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的眼内,立即使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浓度为75%的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十七条 应急电话
火警:119
报警求助:110
医疗救护:120
校保卫处:8762567
学校总值班室电话:8763911、8765110
派出所:8763555
校医院:8763715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8763970、8763971
第十八条 应急设施
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任务和涉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化学品等,配备相应的灭火、喷淋、急救等设施,并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使用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一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新农大办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安全意识,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建立问责追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定义,均以《新疆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等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安全职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分级标准
第五条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类标准,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共分六个等级。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六级)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部门或学校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落实的;
2.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或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轻微实验室安全事故(五级)
1.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它特种设备的;
(2)违规购买、转让、运输、储存易制毒、易制爆、爆炸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4)违规倾倒实验室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5)违规购买、培养、储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四级)
1.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违规购买、转让或运输剧毒品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3.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2人及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四)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三级)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2人以上,5人及以下急性中毒、致病的。
(五)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二级)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因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实验用动植物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的。
(六)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级)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处置与认定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援救助,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七条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或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其中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六级和五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四级至一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立即进行整改,并视情形关闭涉事实验室,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关闭涉事实验室,查明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形成事故责任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等内容的《事故情况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学院及相关专家组成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四章 事故追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主要有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方式等。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职责权限由基层党组织或校党委研究处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年度奖励绩效津贴、减发(停发)奖学金等;
(三)其他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等。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职责履行和事故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应处罚,处理结果报送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处理,其中,认定为一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推卸责任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会议研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的;
(二)接到相关通知、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会议研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的;
(二)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接到二级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或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减免责任追究。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学院(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人员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条 事故追责的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实施;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