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大学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加大实验教学改革的力度,把实验教学作为实现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根据国家教委备[1995]33号文件《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基础课实验室体制与管理、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队伍、环境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促进建制调整,合理规划实验室,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改善办学条件和实验教学手段,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和办学效益,推动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
二、评估范围
1、凡在册的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都要进行评估。原则上凡承担本科三年级以前基础教学和基本训练任务的实验室,属于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2、同时承担基础课教学实验和专业课教学实验或其它实验任务的实验室,应主要考虑基础课教学任务所占比重,若基础教学实验人时数占实验室总实验人数3/4以上的,按基础课实验室进行评估。
3、在评估期内,若调整的基础课实验室的建制,需按规定程序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由学校讨论通过,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按新批准的实验室建制评估。
三、评估机构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处长、教务处长及有关专家和各院主管实验室领导组成的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负责具体业务。
2、聘请在实验室管理及实验教学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评估专家组。
3、关学院成立自评自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评估自查工作,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落实评估领导小组和评估专家级的意见和建议。
四、评估的实施步骤
1、 评估动员阶段
召开有学院负责人及实验室主任会议,学习文件及评估标准,全面启动基础实验课评估工作。
2、 学院自评阶段
学院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基础课实验室评估标准》开展自评,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3、 学校评估阶段
在各学院自评整改的基础上,参加校基础课实验室评估验收的实验室,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由学院统一报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校评估专家组按照《新疆农业大学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4、 评估结果反馈与整改阶段
实验室与基地管理处根据学校评估专家组评估验收结果报校务会审批,确定“合格”及“不合格”室名单,并向全校公布。对评估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发合格证书,并予以表彰。评估合格有效期五年。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工作,各学院情况不同,差异较大,必须以评估标准为依据,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各学院相关实验室要按学校要求,认真开展评估工作,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目的,进一步推动我校实验室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