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教技[2012]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治区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国内外科技前沿和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以下简称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3、审批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4、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5、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计划,并列入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2、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3、成立由多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运行、开放基金的经费落实,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运行及开放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5、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审核;
6、抓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教育厅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和考核;
7、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高校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考核评估、调整等。
第八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并具前瞻性。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水平,依托自治区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应用性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稳定的、水平较高的管理队伍,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注:同一学术带头人和同一固定研究人员不能重复出现在不同实验室中。
3、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有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4、学校每年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不低于自治区财政投入,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依托教育部或自治区重点学科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6、已纳入自治区科技厅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不再进行重复建设。
第九条符合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报《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依托高校对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条件保障等意见后,以依托高校名义向自治区教育厅正式行文申请。
第十条自治区教育厅对《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会议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的,填报《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其将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注:凡是已运行的教育部及以上级别重点实验室,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直接列为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对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疑议,自治区教育厅发文批准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目标和要求,履行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责,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内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在学校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试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区内外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研究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高校推荐,自治区教育厅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高校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高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高校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区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实验室将科研成果、研究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自治区教育厅全权委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评审、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要逐步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五年,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运行经费一次确定,自治区财政逐年拨付(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由兵团财政投入)。原则上,50%经费用于实验室开放课题,50%经费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以及日常运行开支,其中日常运行开支不超过10%。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并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建设期内的第三年,依托高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建设期满,依托高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相关专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滚动管理。对中期检查为优秀或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性经费支持;对检查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年再进行检查评估,仍然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整改期间,自治区教育厅停止拨付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自治区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英文全称为“Key Laboratory at Universities of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
第三十一条依托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